案件情况
2021年7月,余通过浏览泾县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发布的房地产信息,看中了某社区的一处房地产。公司员工陈陪同看房后,余口头表示想买房。之后,余与公司总经理王沟通了他的个人信用可以借多少钱。王询问了银行工作人员,并于2021年7月12日在微信上回复余,称贷款40万元没有问题。基于肯定的回复,第二天,余通过银行转账向陈支付了2万元的购房押金。陈随后把余的购房押金交给了王。
不久之后,由于银行购买二手住房贷款的相关政策变化,余无法按照之前的预期成功申请住房贷款。王联系了其他银行,也无法帮助余借到足够的贷款。余建议,由于他自己的经济状况,他不能在短期内购买房地产。虽然他与房地产中介达成了口头协议,并支付了付了押金,并表达了购买房地产的意图,但事实上,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合同。此外,对于公民个人来说,二手住房贷款的相关政策变化是不可抗力的,导致被迫放弃购买房地产的结果,不应追究违约责任,希望房地产中介公司能返还2万元的购买押金。王说,1万元押金转让给业主,另外1万元为履约保证金。经过多次要求,王只退还了2000元,仍有1.8万元押金退还。
法院判决
法院审理后认为,虽然余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口头达成了二手住房销售协议,并支付了押金,但该协议是有条件的,即余的贷款金额可以达到40万元。在得到王的肯定答复后,余向他支付了押金,并达成了买房的口头协议。在履行过程中,余没有违约,但由于政策或市场因素,余的条件没有达到。因此,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不是余,房地产中介公司不退还押金,也没有法律依据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58条的规定,有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果之日起生效。具有终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果之日起无效。此外,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被告辩称其中1万元已交付给业主,余应向业主提出意见,法院不支持,判决公司退还余购买押金1.8万元。